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中,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所訂立的社區組織。其性質可分為兩類,一為登記法人(屬社團法人),另一種為「不登記法人」,兩者皆只要有30人以上、協會之名稱、組織目的及宗旨,即可向各縣市政府(或區公所)登記成立。
部落自決權搶奪罪統籌分配稅款第三方支付多神論間接故意自我概念少年法院附加價值人口移動因素國際特赦組織故意行為準直轄市性騷擾防治法負向誘因大陸棚都市型社區角色扮演部落領袖扶養比率刻板印象倫理道德部落會議兒少發聲平臺自我潛能兒童福利聯盟文化失調傳統領域媒體自律搜尋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