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53-1∼2條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外部誘因零工經濟產業升級長期照護服務法玫瑰少年分散風險原則角色混亂霸凌社群網站臺灣世界青年志工協會心六倫五倫傳統型社區經濟全球化產業外移自願失業校園公共事務部落自決權懲罰性賠償人際互動角色衝突專業化少年法院稀少公共危險罪直升機父母傳統領域倫理道德政治素人參政非金錢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