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稱:「法律第六十三號」、「六三法」。1896年(明治29年)大日本帝國國會所公布「法律第六十三號」,該法令賦予在臺灣轄區內擁有律令制定權,且不需交由天皇裁決,自得發佈生效。在三年後另外新頒布的三一法(西元1907年),總督仍然擁有該「律令制定權」。臺灣因為六三法的關係,總督除行政權、軍事權外,亦享有立法權、緊急命令權此兩項特權。
總統府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總督專制臺灣議會平假名越光米秋瑾世界組織亞非會議中王國合資開墾以工代賑原住民正名運動議會政治情報戰亞美利哥國際移工連橫政策新住民構樹史前文明反核四運動南關里遺址游耕黑水溝潑水節人獸形玉質耳飾農地重劃西敏寺天工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