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項參政權中,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同法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故通常參政權即包涵以上六項。選舉權則除投票權外,另外尚有符合資格獲得被選舉權,得被他人推舉為縣市議員或首長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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