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以歷史上若干連續年份組成的價格水平數列為對比基期。採用擴大基期主要是可以對基期各年份的價格水平進行平均調整,消除各種特殊因素的影響,使價格指數能夠確切清晰地反映一個較長時期內物價水平的實際變化情況。例如:我國每年的工農業商品綜合比價指數,還需和1930年到1936年的7年平均價格水平相對比,基期為7年,報告期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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