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該力求具體明確,使人民得以依循。例:《檢肅流氓條例》中對「流氓」之定義實際上相當不明確,使社會上白吃白喝,或無所事事的人都有可能成為流氓。 指行政行為的內容應明白確定,具有可了解性、可預見性和可審查性。可理解性指法規範地意義不難以理解。可預見性指應有客觀、一致的認定標準,能使一般人明確掌握了解。可審查性指可通過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以司法提供人民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
罪刑法定主義第一部門中間財所有權絕對原則能源稅數位落差地方治理全額連記制國際金融公債種族平等浮動油價機制毒樹果實理論新興人權碳稅專賣制度社會位置戒急用忍普世人權完全競爭(perfect competition)職業性別隔離司法事務官通譯最惠國待遇原則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美日安保條約》華盛頓公約金融危機物質文化當然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