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條件為有受家庭暴力之緊急情況者。危險程度:目前有「急迫危險」,且有具體可證明的受暴事實。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等方式,由法院核發。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法官可以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
保護令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可排他性分配正義差異原則諮商原則社會權文化起源蘋果橘子經濟學公共意見人口紅利精緻文化《北大西洋公約》當選無效之訴性別刻板印象空氣品質指標社會達爾文主義曝險少年自媒體兒童權利公約兩極體系通過儀式公正原則民意調查補償與賠償種族主義國家賠償責任國民待遇原則經濟學人相對剝奪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