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條件為有受家庭暴力之緊急情況者。危險程度:目前有「急迫危險」,且有具體可證明的受暴事實。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等方式,由法院核發。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法官可以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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