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社會行政暨勞工行政法規,為行政責任。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其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童工每日工作不得超過 8 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童工不得於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如有違反雇主都要受到處罰。
基本薪資地方自主資訊倫理國際特赦組織附加價值專業化標準化正向誘因新聞專業倫理中途教育在職進修電子商務通貨緊縮大陸棚學習型組織學生自治理性思考角色扮演部落領袖自我概念兒童福利聯盟間接故意文化失調臺灣環境保護聯盟姊妹校文化失調內在動機結構性失業附署均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