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和他人任意侵擾的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了應有的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必須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其程序亦須合理、正當,才符合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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