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物權的「一物一權主義」。因為物權係直接支配標的物之權力,故同一標的物上,原則上不能再成立與之內容不相容之物權,但下列情形者為例外,1.所有權得與定限物權併存。2.抵押權得與其他抵押權或用益物權並存。3.不動產役權得與其他用益物權並存。
最惠國待遇原則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美日安保條約》華盛頓公約金融危機物質文化當然繼承人社會資本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流通稅機會均等原則總體經濟學手足關係拋棄繼承公共媒體失業者程序委員會貿易利得參考團體多數暴力第三部門守門作用還我土地運動量出為入抗告搭便車行為比例子原則應報理論必要性原則阿拉伯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