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物權的「一物一權主義」。因為物權係直接支配標的物之權力,故同一標的物上,原則上不能再成立與之內容不相容之物權,但下列情形者為例外,1.所有權得與定限物權併存。2.抵押權得與其他抵押權或用益物權並存。3.不動產役權得與其他用益物權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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