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之規定,少年法院得為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目的是教育或矯治少年事件行為人的行為並預防再犯,由少年保護官負責執行的輔導教育措施。
保護優先主義城市外交稅、捐不自證己罪扣押產品碳足跡平均每人GDP景氣循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價格管制黑市信賴保護原則程序參與流行文化共同擁有財產諮商原則多元文化主義親密關係民主化新移民、新住民大眾文化非正式團體亞太經濟合作暨發展會議執行長美洲自由貿易區(FTAA)福利國家務實外交適當性原則社會正義說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可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