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之規定,少年法院得為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目的是教育或矯治少年事件行為人的行為並預防再犯,由少年保護官負責執行的輔導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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