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該法規依法定程序修改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的保護。例:在新制退撫條例公布施行前就任的有任期之政務人員,應享有舊制退撫條例月退職酬勞金的待遇。 當事人信任行政機關先前的決定,因此即使事後法規有變動,當事人仍可主張其權利應依行政機關先前之決定為準,或請求行政機關對其因信任先前決定而遭受之損失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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