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首為虛位元首,無實質權力與責任,公布法令須由閣揆及閣員副署,以示負責。總統在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時,通常需經過總理副署,為其負責。 但和內閣制不同處在於有關任免總理、提請公民複決、解散國會和發布緊急命令等事項上,不必經總理的副署。
內閣制能源稅數位落差地方治理全額連記制國際金融公債種族平等浮動油價機制毒樹果實理論新興人權碳稅專賣制度社會位置戒急用忍普世人權完全競爭(perfect competition)職業性別隔離司法事務官通譯最惠國待遇原則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美日安保條約》華盛頓公約金融危機物質文化當然繼承人社會資本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流通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