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首為虛位元首,無實質權力與責任,公布法令須由閣揆及閣員副署,以示負責。總統在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時,通常需經過總理副署,為其負責。 但和內閣制不同處在於有關任免總理、提請公民複決、解散國會和發布緊急命令等事項上,不必經總理的副署。
內閣制公正原則通過儀式對臺三不政策自媒體完全競爭(perfect competition)營利團體基本工資轉型正義( t r a n s i t i o n a l justice)國家賠償責任最惠國待遇原則稅、捐第二部門政府消費支出補償與賠償社會資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全球在地化物質文化臺灣關係法理性自利兩輪決選制誘因(incentives)流行文化流通稅代理人戰爭家務勞動原住民傳統領域專業倫理團體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