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對於少年犯罪之輕微者的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第三款之規定,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三、轉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適當之輔導。
普世人權同溫層現象碳稅專賣制度社會位置三通四流古典自由主義臺灣世界展望會電子化政府國民待遇原則公債利息支出社群主義文化差異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沈默螺旋附議臺灣路竹會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組織亞洲開發銀行誠實信用原則國際貨幣基金社會主義經濟中日和平條約涵化失業者蒙特婁議定書愛情三角理論貿易利得全額連記制拋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