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 1 條規定:「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即表明國家賠償法之立法目的及依據。憲法第 24 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古典自由主義公債利息支出電子化政府第二部門亞洲開發銀行社會主義經濟中日和平條約國際貨幣基金臺灣關係法全球在地化全額連記制罷免權蒙特婁議定書愛情三角理論誘因(incentives)雜異化涵化屬人主義道德衝突團體商標概化他人代理人戰爭多邊主義絕對利益專業倫理財團法人媒體識讀教育基金會世界銀行家務勞動石油輸出國家組織 (OPEC)城市外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