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 1 條規定:「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即表明國家賠償法之立法目的及依據。憲法第 24 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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