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為了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對一定員工人數以上的機關(構)課予以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鼓勵雇主釋出工作機會進用身心障礙者,使其得以發揮所長、融入社會,並喚起一般社會大眾及企業雇主對其工作能力的肯定。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需聘用一定的身心障礙者人數。
匡正正義不自證己罪當然繼承人扣押原住民權利宣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環境權動物福利論最惠國待遇原則程序委員會共同擁有財產諮商原則機會均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公共媒體黑市量入為出兩願離婚程序參與總體經濟學庭務員民主衰退搭便車行為縱向負責道德責任抗告守門作用多數暴力外交權菁英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