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為了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對一定員工人數以上的機關(構)課予以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鼓勵雇主釋出工作機會進用身心障礙者,使其得以發揮所長、融入社會,並喚起一般社會大眾及企業雇主對其工作能力的肯定。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需聘用一定的身心障礙者人數。
國民待遇原則經濟學人相對剝奪感中央集權制理性自利兩輪決選制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組織匡正正義民粹玻璃天花板兩願離婚融資性庫款收入量入為出環境權最惠國待遇原則原住民權利宣言動物福利論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誠實信用原則最終產品、最終消費財個體經濟學歲出/歲入書記官外交權經濟成長率庭務員民主衰退肉桶立法(pork barrel legislation)縱向負責道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