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處是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平等互惠原則,因為定型化契約是企業經營者單方面擬定,為了不能只偏於企業經營者一方的利益,應審視契約條款內容也對消費者有一定程度的公平、合理、有利。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並補充規定其判斷標準為: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對待給付不相當:當事人間的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危險分配不合理: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的危險者。 (三)違約責任不相當: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的賠償責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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