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規定於行為後有變動時,行為時的法律即為舊法;裁判時的法律則為新法。適用刑罰規定,原則上應依行為時的舊法,但行為後的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時,則例外適用較有利於行為人之「輕」法。 指如果行為後法律有變更,適用從舊原則,但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適用從輕原則。即假使新舊法無輕重可言時,依舊法判處,若有輕重的差別,則依較輕的法。
貿易利得全額連記制拋棄繼承肉桶立法(pork barrel legislation)量出為入經濟成長率第三部門最終產品、最終消費財參考團體個體經濟學還我土地運動書記官性別主流化動物權利論阿拉伯之春應報理論必要性原則比例子原則國民外交血親繼承人能源稅文化起源社會權環境影響評估適當性原則務實外交可排他性中間財限定繼承民間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