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稱:「憲法慣例」、「憲法習慣」、「憲政慣例」。即透過憲政運作,長期、連續、普遍、一致的來實踐,而被公認具有法的可信性之習慣規則。例:美國 1951 年之前並無總統只可連任一次的規定,此為美國的憲法慣例;我國內閣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
三通四流共識決第一部門中間財所有權絕對原則能源稅數位落差地方治理全額連記制國際金融公債種族平等浮動油價機制毒樹果實理論新興人權碳稅專賣制度社會位置戒急用忍普世人權完全競爭(perfect competition)職業性別隔離司法事務官通譯最惠國待遇原則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美日安保條約》華盛頓公約金融危機物質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