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必須具有責任能力和責任條件,才能對其行為依法量刑。完全責任能力:年滿 18 歲而未滿 80 歲者,須負擔完全責任。限制責任能力: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或 80 歲以上者;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使辨識能力降低者;瘖啞人,得減輕其刑。無責任能力:14 歲以下者;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使不能辨識自己之違法行為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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