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夫妻於結婚前後都未就財產關係做一約定,因此依《民法》之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除家庭生活費用外,夫妻得約定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作供夫或妻自由處分之零用金。因離婚、一方死亡或其他因素,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存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此權專屬於配偶,不得讓與或繼承。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格管制黑市信賴保護原則程序參與流行文化共同擁有財產諮商原則多元文化主義親密關係民主化新移民、新住民大眾文化非正式團體亞太經濟合作暨發展會議執行長美洲自由貿易區(FTAA)福利國家務實外交適當性原則社會正義說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可排他性分配正義差異原則諮商原則社會權文化起源蘋果橘子經濟學公共意見人口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