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要件: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實質要件:雙方當事人須有識別能力、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為男女皆須滿18歲、雙方當事人須有結婚的合意、近親不得結婚、當事人間必須沒有監護關係、不可以重婚。身分上效力:由雙方共同協議決定夫妻住所、互負同居、扶養義務及守貞原則、子女姓氏及親權行使問題。財產上效力:夫妻互為日常家務代理權、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夫妻可以約定自由處分零用金、適用夫妻財產制且互為遺產繼承人。
約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準正認領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人口紅利精緻文化《北大西洋公約》當選無效之訴性別刻板印象空氣品質指標社會達爾文主義曝險少年自媒體兒童權利公約兩極體系通過儀式公正原則民意調查補償與賠償種族主義國家賠償責任國民待遇原則經濟學人相對剝奪感中央集權制理性自利兩輪決選制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組織匡正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