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要件: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實質要件:雙方當事人須有識別能力、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為男女皆須滿18歲、雙方當事人須有結婚的合意、近親不得結婚、當事人間必須沒有監護關係、不可以重婚。身分上效力:由雙方共同協議決定夫妻住所、互負同居、扶養義務及守貞原則、子女姓氏及親權行使問題。財產上效力:夫妻互為日常家務代理權、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夫妻可以約定自由處分零用金、適用夫妻財產制且互為遺產繼承人。
約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準正認領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匡正正義不自證己罪當然繼承人扣押原住民權利宣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環境權動物福利論最惠國待遇原則程序委員會共同擁有財產諮商原則機會均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公共媒體黑市量入為出兩願離婚程序參與總體經濟學庭務員民主衰退搭便車行為縱向負責道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