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性質並非民法上的物權,多半是具有商業及利用價值的自然資源。透過特別法保護,在法律上被視為物權。例:《漁業法》規定,漁業權視為物權,並準用《民法》不動產物權之規定。故諸如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等皆準物權。
支配權守門作用還我土地運動量出為入抗告搭便車行為比例子原則應報理論必要性原則阿拉伯之春性別主流化雙邊外交執達員新臺灣之子團體協約法文化相對論雙邊外交原住民傳統領域勞動參與率工會法占領華爾街運動產品市場開放大陸探親國際發展協會(IDA)網紅經濟排他性權利文化變遷鏡中自我三不政策政府消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