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性質並非民法上的物權,多半是具有商業及利用價值的自然資源。透過特別法保護,在法律上被視為物權。例:《漁業法》規定,漁業權視為物權,並準用《民法》不動產物權之規定。故諸如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等皆準物權。
支配權不自證己罪當然繼承人扣押原住民權利宣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環境權動物福利論最惠國待遇原則程序委員會共同擁有財產諮商原則機會均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公共媒體黑市量入為出兩願離婚程序參與總體經濟學庭務員民主衰退搭便車行為縱向負責道德責任抗告守門作用多數暴力外交權菁英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