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康德提出。符合善意志的義務行為即是善,不符合善意志的行動,即便結果是好的也不是善。對的行為=出自道德義務對道德法則的遵守,不計行為的後果。例:一位見義勇為的青年,跳入他人的菜園追捕搶劫的現行犯,卻踩壞菜園裡的青菜,因其動機是善意,故其行為是不該受到責備。不足之處:忽略情感對人的影響以致實踐上出現困難,不同人對義務有不同的看法,不能解決不同義務間的衝突問題。重視行為動機。
原住民權利宣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環境權動物福利論最惠國待遇原則程序委員會共同擁有財產諮商原則機會均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公共媒體黑市量入為出兩願離婚程序參與總體經濟學庭務員民主衰退搭便車行為縱向負責道德責任抗告守門作用多數暴力外交權菁英政治歲出/歲入執達員雙邊外交獨占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