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康德提出。符合善意志的義務行為即是善,不符合善意志的行動,即便結果是好的也不是善。對的行為=出自道德義務對道德法則的遵守,不計行為的後果。例:一位見義勇為的青年,跳入他人的菜園追捕搶劫的現行犯,卻踩壞菜園裡的青菜,因其動機是善意,故其行為是不該受到責備。不足之處:忽略情感對人的影響以致實踐上出現困難,不同人對義務有不同的看法,不能解決不同義務間的衝突問題。重視行為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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