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以投票方式對立法機關通過的憲法、法律或重大政策,表示贊同與否的權利。 指的是人民對於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案,擁有用投票方式決定其應否成為法律的權利,為人民參政權之一。大致分為兩種: 憲法複決與法律複決--以行使範圍作分類,前者指對憲法或憲法修正案行使複決權、後者指對一般法律或其修正案行使複決權--強制複決與任意複決:以行使方式作分類,前者指法案必須提交人民複決通過才產生效力、後者指法案須經選民或有關機關請求才交付複決。
公民投票《北大西洋公約》當選無效之訴性別刻板印象空氣品質指標社會達爾文主義曝險少年自媒體兒童權利公約兩極體系通過儀式公正原則民意調查補償與賠償種族主義國家賠償責任國民待遇原則經濟學人相對剝奪感中央集權制理性自利兩輪決選制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組織匡正正義民粹玻璃天花板兩願離婚融資性庫款收入量入為出環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