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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

高中歷史 - 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


  • 該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應予判刑。
  • 此條文修改前,常被用作「思想犯」或「政治犯」的定罪依據,只要當局認定某人有反對政府的意圖,均可逮捕入罪。
  • 此條文在某些時期被視為政治冤獄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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