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應予判刑。此條文修改前,常被用作「思想犯」或「政治犯」的定罪依據,只要當局認定某人有反對政府的意圖,均可逮捕入罪。此條文在某些時期被視為政治冤獄的源頭。
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蓋世太保蘇格拉底大甲西社事件唐律雲州大儒俠謄錄南管佛里曼中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現代文學有應公大日本國防婦人會八年抗戰新民會巴黎聖母院拉利貝拉岩石教堂彰化銀行白馬寺米利都學派彌勒佛工業技術研究院總督府專賣局雲岡石窟海派文化抬閣前黎朝羅浮宮金字塔大神廟加里波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