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應予判刑。此條文修改前,常被用作「思想犯」或「政治犯」的定罪依據,只要當局認定某人有反對政府的意圖,均可逮捕入罪。此條文在某些時期被視為政治冤獄的源頭。
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楊逵臺夫特藍奴隸海岸正廳改善北港讀報社阮仲和攤丁入畝漢委奴國王印龍門石窟米利都學派約翰王改土歸流如意娘娘紅衫軍北管胡斯托音樂節薩依德渡來人莊柏許常惠海派文化渡臺禁令臺灣教育令山陝會館遷界令番界貓霧捒圳納戶執票陳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