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組織:1、設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及各級法院等;大法官召開的會議主席由司法院院長擔任。2、大法官任期 8 年(司法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不得連任。職權:1、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懲戒之權。2、大法官組成的會議,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3、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院長、副院長、大法官的任命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共設大法官 15人(含正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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