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五減租是臺灣地區土地改革的項目之一,西元1949年(民國38年)由陳誠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推行。臺灣在日本殖民時期的租佃條件相當苛刻,佃農往往需要上繳一大部分收成,故國民政府來臺後便力行減租。在減租以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還規定其他契約需以書面訂立、限制收回田產條件等優惠佃農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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