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 2005 年(民國 94 年),政府制定《 原住民族基本法》確認原住民自治權,原住民的權益取得法律保障,並大力推動自治區設置。 該法第 4 條明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 23 條則明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
史前文明西敏寺王爺中科公共財早熟稻合資開墾三國演義印象派反六輕運動構樹香蕉王國臺梗九號產業升級以工代賑屏東工業區羅貫中麥寮火力發電廠片假名議會政治國際移工亞美利哥興達港火力發電廠OPEC居禮夫人金馬獎社會達爾文主義森丑之助新南向政策世界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