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領時期臺灣的社會組織,主要依據血緣關係而聚集,並擁有共同的規範、祭儀與獨立的財產。在臺灣有聚積田產,以血緣關係聚集成的組織,稱「祭祀公業」,唐山祖組織採自願認股,俗稱「合約字祭團體」;開臺祖組織則採取抽籤抽成的方法,稱「鬮分字祭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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