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人在自然狀態下,便已經享有的。即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17 世紀以前,歐洲各國君主強調「君權神授」,認為君主的統治正當性來自上帝的賦予,因此人民必須絕對服從君王的統治,沒有反抗的權利。17 世紀以後,英國因國王任意徵稅,引發人民不滿爆發內戰,戰爭後國王的權利受到法律的限制與規範,「天賦人權」的學說興起。
自然權利說惡法非法論洛克黑市量入為出兩願離婚程序參與總體經濟學庭務員民主衰退搭便車行為縱向負責道德責任抗告守門作用多數暴力外交權菁英政治歲出/歲入執達員雙邊外交獨占行為賒借我族中心主義高齡化社會( aging society)新聞專業倫理差異原則公共意見新臺灣之子福利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