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人在自然狀態下,便已經享有的。即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17 世紀以前,歐洲各國君主強調「君權神授」,認為君主的統治正當性來自上帝的賦予,因此人民必須絕對服從君王的統治,沒有反抗的權利。17 世紀以後,英國因國王任意徵稅,引發人民不滿爆發內戰,戰爭後國王的權利受到法律的限制與規範,「天賦人權」的學說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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