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被害人,可於通常保護令終結前核發。危險程度:目前安全還不穩定,很可能還會再發生。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當事人填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由法院核發。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法官可以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但是法官也可開庭調查。
保護令文化相對論《北大西洋公約》國際金融產品市場通譯波茨坦宣言兩極體系過濾泡泡(Filter bubble)守門人兒童權利公約經濟學人種族主義華盛頓公約城市外交相對剝奪感通譯司法事務官民粹傳統道德大選區制產品碳足跡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中央集權制雜異化玻璃天花板罷免權手足關係融資性庫款收入多邊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