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hearing),指的即是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予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供意見、提出證據之機會,俾對特定事實進行質證、辯駁之正式程序,此制度僅適用於有關司法權能之行使者執行。聽證會與公聽會、說明會與並不相同,三者均為政府為做成政策決定而用來收集聽取人民意見之制度,差異處在於,行政機關做最終決策時必須把人民在聽證會的意見納入考量,使權利受到重大影響的人民可以充分、有效的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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