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對日和平條約》,簡稱《對日和約》,又稱舊金山和平條約或舊金山和約,因為是在舊金山局行簽訂。是二戰後,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簽訂之和平條約,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內的49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舊金山和約之目的,是解決日本在二戰戰敗投降後的政治地位、以及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與我國關係最重要者是和約的第二條,聲明日本放棄臺灣、澎湖之主權,因而衍生有臺灣法律歸屬主權爭議的產生。
非正式團體亞太經濟合作暨發展會議分配正義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三限六不社會達爾文主義人口紅利全額連記制勞動參與率占領華爾街運動三不政策職業性別隔離鏡中自我國際發展協會(IDA)網紅經濟排他性權利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金融危機《美日安保條約》零和遊戲平均每人GDP價格管制景氣循環匡正正義不自證己罪當然繼承人扣押原住民權利宣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