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非憲法列舉之人權,但本於人性尊嚴、人格主體的保護,個人生活空間、資訊應獲隱密之保障,不得任意公開。例:商家應對客戶的聯絡方式、住址等資料保密。《刑法》:設有「妨害祕密罪」專章,對於妨害文書祕密、無故窺視竊聽竊錄、洩漏業務祕密、洩漏電腦祕密等,都有處罰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具有保護「個人資料自主權」的功能。
兒童及少年人權學生基本人權新聞自律臺灣路竹會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組織亞洲開發銀行誠實信用原則國際貨幣基金社會主義經濟中日和平條約涵化失業者蒙特婁議定書愛情三角理論貿易利得全額連記制拋棄繼承肉桶立法(pork barrel legislation)量出為入經濟成長率第三部門最終產品、最終消費財參考團體個體經濟學還我土地運動書記官性別主流化動物權利論阿拉伯之春應報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