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國家法律的最高規範。舉凡國家主要機關的組織與職權,以及人民基本的權利義務,都在《憲法》中規定。國家所有的法令,都是直接或間接根據《憲法》而制定,所有法律和命令都不可牴觸《憲法》,如果牴觸則無效。只就國家最根本的事項,做原則性或綱領性的規定。根據第 7 次修憲規定,凡複決修憲及領土變更,改由「人民複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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