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者有其田是臺灣地區土地改革的項目之一,西元1953年(民國42年)開始徵收大地主的土地,並將其轉而放領給佃農或受雇農民。中華民國政府在施行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後,便依循扶持自耕農的政策,推行耕者有其田。耕者有其田是規定地主保留水田三甲或旱田六甲,其餘則由土地債券、公營事業股票予以替換徵收。耕者有其田造成土地分佈零碎化,雖使得臺灣地區佃農、雇農取得耕作資本,但也使得臺地農地集約不易,而多半轉向精耕農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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