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稱:「荷蘭治臺時期」、「荷治時期」、「荷蘭統治時期」、「荷治」。
- 荷蘭治臺時期(西元 1624 ~ 1662),前後共計 38 年,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駐臺首長稱為「長官」,以熱蘭遮城為貿易及統治中心,隸屬巴達維亞(今印尼雅加達)的總督。
- 荷人來臺初期遭原住民反抗,其後交互運用鎮壓、安撫、教化三種手段來治理。荷蘭善於採「分而治之」的方式以增加其控制力,如採取暫時性的禁獵,來取得原住民的對荷人的支持,並讓漢人獵戶敵視原住民。
- 荷人在臺實施「王田制」,漢人沒有土地所有權,漢人類似於佃農。並引進芒果、釋迦、波羅蜜、菸草、辣椒(番薑)、包心菜(番介藍)等新作物。
- 荷人將中國的絲綢、瓷器轉輸日本、歐洲、波斯,將日本或歐洲的白銀及南洋的香料,轉運到中國大陸。荷人將臺灣的米、糖、硫磺、鹿皮等產品出口到日本、中國大陸、波斯,出口最多的是鹿皮和蔗糖。
- 荷人稅收中,人頭稅比例最重,其次是村社貿易稅(贌社稅),再其次是稻作稅,荷蘭人同時也向外國船隻徵收「貨物輸出稅」,引起日本商人的不滿。
- 西元 1662 年,荷人向鄭成功投降,終結多年來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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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統治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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