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意即原告對被告提訴,原則上要向被告住所的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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