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稱:「血親繼承人」、「順位繼承人」。指同和配偶為繼承人之血親親屬,具有順序的不同,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以及祖父母共四個順序。採取「有前無後」的繼承方式,若前順序繼承人存在且未拋棄繼承,則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 影片試看 繼承與遺囑的案例 影片試看 - 繼承與遺囑的案例
沈默螺旋附議臺灣路竹會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組織亞洲開發銀行誠實信用原則國際貨幣基金社會主義經濟中日和平條約涵化失業者蒙特婁議定書愛情三角理論貿易利得全額連記制拋棄繼承肉桶立法(pork barrel legislation)量出為入經濟成長率第三部門最終產品、最終消費財參考團體個體經濟學還我土地運動書記官性別主流化動物權利論阿拉伯之春應報理論必要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