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憲法中明白列舉的基本權。我國憲法第7~18 & 21條是列舉方式規定,包含1.平等權(第7條)。2.自由權:(1)人身自由。(第8、9條)(2)居住遷徙自由。(第10條)(3)意見自由。(第11條)(4)秘密通訊自由。(第12條)(5)信仰自由。(第13條)(6)集會結社自由。(第14條)3.受益權:(1)經濟上受益權。(第15條)(2)行政上受益權。(第16條)(3)司法上受益權。(第16條)(4)教育上受益權。(第21條)。
兩願離婚融資性庫款收入量入為出環境權最惠國待遇原則原住民權利宣言動物福利論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誠實信用原則最終產品、最終消費財個體經濟學歲出/歲入書記官外交權經濟成長率庭務員民主衰退肉桶立法(pork barrel legislation)縱向負責道德責任新聞專業倫理高齡化社會( aging society)國民外交血親繼承人我族中心主義菁英政治獨占行為動物權利論賒借限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