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設大法官 15 人,任期 8年,其中 1 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大法官:負責憲法解釋與違憲審查,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事宜。各級法院:負責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等之審判。
違憲審查憲法解釋彈劾審檢分隸法律扶助基金會司法獨立罷免總統權大法官會議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種族主義國家賠償責任國民待遇原則經濟學人相對剝奪感中央集權制理性自利兩輪決選制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組織匡正正義民粹玻璃天花板兩願離婚融資性庫款收入量入為出環境權最惠國待遇原則原住民權利宣言動物福利論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