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設大法官 15 人,任期 8年,其中 1 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大法官:負責憲法解釋與違憲審查,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事宜。各級法院:負責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等之審判。
違憲審查憲法解釋彈劾審檢分隸法律扶助基金會司法獨立罷免總統權大法官會議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世界銀行財團法人媒體識讀教育基金會多元文化主義絕對利益屬人主義道德衝突美洲自由貿易區(FTAA)共識決石油輸出國家組織 (OPEC)城市外交所有權絕對原則數位落差諮商原則社會正義說第一部門當選無效之訴種族平等親密關係民主化工會法地方治理公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