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由人民選出,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罷免案。對國家領土:提出領土變更案、對憲法提出憲法修正案。對緊急命令:有追認權。對司法、考試、監察三院的人事有同意權。
太陽花學運,修憲程序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覆議核可權覆議人事同意權議決權緊急命令追認權行政院覆議權不信任投票彈劾府際關係立法院提案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法律復議橫向負責覆議權、否決權覆議否決權解散國會權立法權預算權罷免總統權人事同意權新黨懲治叛亂條例民眾黨三讀程序大選區制臺灣路竹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