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稱:「憲法慣例」、「憲法習慣」、「憲政慣例」。即透過憲政運作,長期、連續、普遍、一致的來實踐,而被公認具有法的可信性之習慣規則。例:美國 1951 年之前並無總統只可連任一次的規定,此為美國的憲法慣例;我國內閣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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