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憲法基本原則之「法治國原則」及「民主國原則」中之一。係指民主國家之國家行政行為,必須在客觀並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法規基礎下,行使其統治權行為。透過法律管制國家行政權的行使,保護國民免於受於行政機關的侵害。內涵包括有權力分立、依法行政、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
民主國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美日安保條約》華盛頓公約金融危機物質文化當然繼承人社會資本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流通稅機會均等原則總體經濟學手足關係拋棄繼承公共媒體失業者程序委員會貿易利得參考團體多數暴力第三部門守門作用還我土地運動量出為入抗告搭便車行為比例子原則應報理論必要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