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之內容: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主要目的是肯認原住民族之諮商同意權,保障原住民族對於土地與自然資源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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