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第1項規定:「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此設計是為落實憲法精神,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以實現原住民族自治精神。
原住民權利宣言動物福利論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誠實信用原則最終產品、最終消費財個體經濟學歲出/歲入書記官外交權經濟成長率庭務員民主衰退肉桶立法(pork barrel legislation)縱向負責道德責任新聞專業倫理高齡化社會( aging society)國民外交血親繼承人我族中心主義菁英政治獨占行為動物權利論賒借限定繼承三限六不環境影響評估限制連記制勞資會議民間文化